

第二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吉林市委和磐石市委關于發展和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發展和改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經濟調節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
(三)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責任,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國家、省、吉林市及磐石市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承擔研究制定重大項目謀劃的相關政策;組織謀劃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見的重大項目;統籌重大項目布局,協調推動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協調區域性重大項目相關問題;承擔本部門(行業)重大項目、重大決策及各級預算內資金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工作。
(四)推進全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和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協調解決鐵路、民航機場規劃、建設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落實區域協調發展及振興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負責區域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牽頭迎接吉林市對縣(市)政府績效考評工作職責。
(六)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組織、協調推進市民生工作。
(七)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制訂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八)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九)承擔全市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源型城市(地區)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的落實及協調實施,協調建立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協調推進接續替代產業發展。
(十)負責全市電力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依法參與電力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履行油氣輸送管道(長輸管道)保護義務(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
(十一)承擔價格和收費管理相關職責。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會議組織、文秘、印信、檔案、安全保密等日常政務;管理機關財務、資產、接待等行政事務,組織實施機關文字綜合、局績效、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年度考核,負責接待來信來訪、綜合維穩和普法工作;負責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核定、機構編制、檔案管理、干部隊伍建設、機關黨建、機關紀律檢查和工會等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發展和改革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固定資產投資科(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擬訂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和措施。組織落實振興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規劃和政策落實及協調實施,協調建立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協調推進接續替代產業發展;承擔老工業基地振興中央預算內資金申報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推進我市對口合作相關工作;協調落實有關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綜合分析工業發展重大問題,組織落實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工業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謀劃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見的重大項目;統籌重大項目布局,協調推動重大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市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能;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發展和改革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根據國家關于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權限內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評估、論證、審核和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三)國民經濟綜合科。研究提出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綜合分析全市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范工程;統籌全市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綜合分析全市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組織擬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編制并實施生態市建設規劃;研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戰略、方針和政策;監測分析全市經濟形勢發展變化,進行經濟和社會的預測預警;研究總量平衡,提出經濟調節的目標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研究全市經濟發展全局性、綜合性重大問題;研究全省經濟形勢對我市影響,跟蹤分析體制改革中的重點問題、熱點問題和難點問題;開展宏觀調控政策評估;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發展和改革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價格管理科。研究擬訂商品價格和收費方面的地方性政策,落實上級價格和收費政策;組織實施宏觀調控的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政策;根據市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授權,制定、公布本級價格和收費管理目錄;擬定和調整本級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頒布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商品價格和行政事業、經營性收費項目的執行主體并核準確定收費標準;擬訂商品價格和收費改革方案和管理、調控措施并組織實施;對相關行業和企業實行價格政策指導;提出運用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穩定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以及減少市場價格波動的建議和措施;負責制定價格調節資金使用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府價格調節資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起草價格管理方面綜合性文件;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發展和改革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價格認證管理科。負責對行政、紀檢監察、司法工作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進行價格確認;承擔涉嫌違紀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復議及處罰案件價格認定工作;承擔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承擔行政征收、征用及執法活動、國家賠償、補償事項的價格認定工作;承擔價格爭議調解處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市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負責建立、完善價格網絡工作;依據《價格法》有關規定,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定期上報全市63種重要商品和重要地產品價格監測情況;依據《價格法》和價格管理權限規定,負責對全市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和服務收費項目進行定期及調定價時成本監審,提出制定或調整政府定價、指導價方案;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發展和改革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六)服務業科。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統籌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旅游、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綜合分析全市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民生工作。組織擬訂全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變化提出計劃調整建議;分析全市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執行情況,并提出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全市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及制度建設等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發展和改革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七)地區經濟科。綜合分析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落實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并協調實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區域經濟發展,“一帶一路”政策、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落實。落實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小城鎮建設的重大目標和相關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承擔全市以工代賑工作;承擔相關中央預算內資金申報和管理工作;牽頭組織本部門(行業)重大項目、重大決策及各級預算內資金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等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發展和改革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八)能源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統籌全市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研究分析全市能源開發利用情況,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綜合管理全市原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協調能源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能源節約、能源綜合利用、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綜合分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民航機場的規劃、建設、凈空協調管理以及新開通航線協調聯系;負責全市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依法參與電力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履行油氣輸送管道(長輸管道)保護義務(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制定大面積停電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機關黨支部。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
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局機關行政編制2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支部專職副書記1名)。
第五條 本文件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